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报废车辆严禁买卖。国务院颁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废车辆用油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拆解报废汽车。

 
第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第二十二条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规定,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部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把家中报废车卖了?对不起!你己涉嫌违法!
我国《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规定:
 
下列机动车禁止交易:
 
(一)已经办理报废手续的各类机动车;   (二)虽未办理报废手续,但已达到报废标准或在一年时间内(含一年)即将报废的各类机动车;
 
(三)未经安全检测和质量检测的各类旧机动车;   (四)没有办理必备证件和手续,或者证件手续不齐全的各类旧机动车;
 
(五)各种盗窃车、走私车;  (六)各种非法拼、组装车;
 
(七)国产、进口和进口件组装的各类新机动车;  (八)右方向盘的旧机动车;  (九)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经营的其他各种机动车。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心存侥幸,为了眼前利益铤而走险,把已到报废汽车年限的机动车擅自转卖他人。一旦发生事故,买卖双方就可能因此而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有这么一个案例:阿宏驾驶着从胡某处买来的摩托车与行人阿袁发生碰撞,造成阿袁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应当承担25万余元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胡某作为事故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在明知摩托车已过报废汽车年限、被强制注销、不能转卖的情况下,擅自将车辆卖给阿宏,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使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双方买卖报废机动车或者即将报废且根据规定已无法过户的机动车,均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如果卖方隐瞒真相,就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损失。在本案中,原告邓某与被告李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约定转让一辆五菱汽车,后邓某发现该车辆濒临报废期,根据有关规定已不能办理过户,据此向法院诉求退还购车款并支付车辆修理费,获得法院支持。希望每一个车主都增强法治观念,遵法守法、依法办事,切莫心存侥幸,为了一时利益而置法律于不顾,否则,很可能偷鸡不成蚀把米,遭受更大损失。
首页
拨打电话
联系我们